陶冲湖别院S3#楼、皖投新悦里S-08#楼、招商滨奥花园睦邻中心三处房产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陶冲湖别院S3#楼、皖投新悦里S-08#楼、招商滨奥花园睦邻中心三处房产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4AXXCJ00038 | |||||||||||
委托方 | 合肥新站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65777650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0月01日9:00始至2024年10月20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10月01日9:00始至2024年10月21日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4年10月21日11: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 租期 (年) | 租金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 (万元) | 免装修期 | |||||
陶冲湖别院S3#楼 | 二-四层 | 框架 | 1745.88 | 6 | 184.7 | 首期六个 月租金 | 六个月 | |||||
皖投新悦里S08#楼 | 一、三-五层 | 3446.46 | ||||||||||
滨奥花园睦邻中心 | 负一层、一-四层 | 6133.15 | ||||||||||
1.标的陶冲湖别院S3#楼房产位于新站区唐河路与荆山路交口西南角,面积1745.88㎡。 皖投新悦里S-08#楼房产位于新站区东方大道与铜陵北路交口东北角,面积3446.46㎡。招商滨奥花园睦邻中心位于新站区龙子湖路与铜陵北路交口,面积6133.15㎡。 2.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社区配套用房,中标人不得以二次消防无法验收为由申请退租。 3.标的总面积11325.49㎡,均为空置状态。 4.出租标的权属情况:陶冲湖别院S3号楼房产有规划证;皖投新悦里S08号楼有竣工备案表、规划证;招商滨奥花园睦邻中心有竣工备案表、规划证。出租标的均无权属纠纷。 5.出租标的无燃气,水、电费为物业代收,水费、电费承租人需自行与物业公司协商缴纳。上述房产水电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由承租人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水电气的增容或改造申请,委托方予以配合但不提供协调义务,由此产生的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改造后增加的产权无偿归委托方所有。 6.出租标的房屋所有包含水、电等设施设备按现状交付,需承租人自行、自费改造。陶冲湖别院S3#楼无一次消防验收。该房产消防竣工验收资料在合肥市城建档案馆及我公司档案室均未查找到。承租户如需要,可自行向有关消防部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我公司可予以配合,但对最终申请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义务。皖投新悦里S-08#楼房产有一次消防验收。招商滨奥花园睦邻中心房产有一次消防验收。办理二次消防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户自行承担。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与消防有关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用水及消防联网等按房屋现状交付为准,委托方不提供消防现状以外的一切改制,维修、更换及申报义务,承租人中标后根据经营需要进行消防改造及申报,费用自行承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协调义务。 7.出租标的均无独立化粪池,承租人如需,须自行、自费增加房屋自用化粪池,并与当地社居委或物业公司等部门沟通改造方案等事宜,委托方不提供任何协调义务。出租标的均无配套停车场。 8.租金不含物业费,承租人自行向物业公司缴纳。同时按照物业公司要求,保证出租标的整体运营期间符合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要求。 9.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10.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签订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连带责任承诺函及安全生产责任状。 11.承租人需自行前往勘察现场,承租人参与竞租,即视为对出租标的物已披露现状已清除知晓。 12.首次运营期限为六年,期限届满后,项目运营情况良好且履约情况良好的可以续签四年。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社区配套用房,中标人不得以二次消防无法验收为由申请退租。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禁止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型行业。如承租人从事人员密集场所行业造成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支付:首期租金为六个月租金总和,以后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租金每三年递增5%,即第四年租金上涨5%,第五年、第六年租金与第四年租金相同),首期租金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每期租金须自下一期计租开始日前30日内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履约保证金:中标方须向出租方支付成交后半年租金费用标准作为履约保证金(首年租金的六个月租金总额),租赁期满如中标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出租方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凡是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成为本项目成交人,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报名。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承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现场踏勘联系人:合肥新站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刘工 电话:0551-65777282) 2.本次房屋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租金。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额外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4.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如该房屋部分或整体由承租人之外的第三方经营、使用,承租人须联合该经营方向委托方提供书面承诺,该经营方对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责任及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合同签订前,承租人须提供商铺装修及开业计划作为合同附件;租赁期内,承租人需与委托方指定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承租人需配合委托方及物业公司的整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承租人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承租人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公摊部分包括路灯、景观灯、楼梯灯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及物业公司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7.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装修、装潢时,改造、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如因承租人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且改造、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租赁房屋的改造、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8.承租人确保装修、装潢方案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完成装修、装潢后,如不能通过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9.在合同履行期内,承租人应确保该房屋经营业态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生产规定,不符合的需无条件进行整改,并按照消防等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安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承租人应做好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防火、防盗等工作,委托方、物业公司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10.承租人需按行业主管部门及委托方的统一要求安装门头招牌,安装前需将门头方案报委托方审核,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承租人自行予以撤除。 11.承租人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承租人在获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承租人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相邻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和相邻权,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间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12.承租人违反上述第(四)、(五)、(七)、(九)、(十)、(十一)项约定,视同承租人违约,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作为承租人支付的违约金。同时委托方或物业公司将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承租人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委托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承租人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改造费用。 13.租赁期内如承租人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或人身损失的,视为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承租人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承租人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如造成委托方损失或法律纠纷,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14.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期或减免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承租人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承租人拒不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逾期30日(含)的,委托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15.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6.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委托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承租人应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承租人逾期不交,委托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承租人需每天按中标合同日使用费标准的2倍支付房屋使用费;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委托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 17.承租人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房屋,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并缴齐履约保证金及首次租金等费用,委托方于收到承租人交付的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现状交付给承租人;若因委托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若因承租人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终止时间不予以等长时段顺延。《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按手印)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承租方逾期十天不签合同或未缴齐费用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承租人须承诺配合经营资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计划生育、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招商接待等方面工作。经营餐饮行业的承租人或商户需设置油烟净化设施,须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需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承租人负责排除。 18.《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改造、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或将房屋恢复至移交时原状,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9.皖投新悦里S08#楼2层房产面积1025㎡尚未移交给城运公司,待移交后,中标人需和城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将S08#楼2层房产纳入租赁范围(面积1025㎡,首年租金14.76万元),其他未尽事宜均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执行。 20.其他未尽事宜以委托方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转入任一银行账户均可):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3.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5层;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委托方上传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5层,联系电话:0551-6577768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一)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5777282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吴佼佼,联系电话: 0551-65777683(合肥市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5层507室)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 合肥新站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新站城运公司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202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面积为 ㎡,租赁用途: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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