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2024 年纳入一卡通发放的财政补贴项目公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补贴对象范围 | 补贴标准 | 业务部门 |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50元/亩 | 县农业局 | ||
2 | 农机购置补贴 | 省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 | |||
3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农户 | 7元/亩(2023年) | |||
4 | 农业产业补助 | 农户 | 根据政策分类对待 | |||
5 | 村干部补贴 | 村干部 | 现任一肩挑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3300元/月;其他村干部1700元/月。体制内下派人员在村内任职的,不可以领取现任村干部补贴,离退休返乡任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一定补贴。现任村干部工作补贴由基本补贴和绩效补贴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补贴占60%,绩效补贴占40%;基本补贴按月发放,绩效补贴实行差异化发放。 | 县委组织部 | ||
6 | 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 农户 | 16元/亩/年 | 县林业局 | ||
7 | 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工资 | 脱贫户 | 400元/月 | |||
8 | 专职委员工作补贴 | 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 | 级补贴为每人每月 120 元,市、县(市、区)补贴为每人每月 80 元。吴堡县补贴比例为 8:2,即市级补助每人每月为 64 元,县补助每人每月为 16 元。 | 县残疾人联合会 | ||
9 | 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2024年度新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 150元/人 | |||
10 | 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意向或已经创业且需要帮助的残疾人。该项目不得与农村残疾人阳光增收扶持重复享受。 自主就业创业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残疾人灵活就业。 | 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5000元。 | |||
11 | 残疾人驾驶员技术补贴 | 具有吴堡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三)代残疾人证,通过驾驶员培训考核,取得当年机动车驾驶证的残疾人和上年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但未领取学费补贴的残疾人。 | 每人补贴标准为1000元。 | |||
12 | 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见习补贴 | 吴堡县户籍、全日制大专(含大专)以上的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及离校2年内(含2年)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 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 | |||
13 | 精神病患者服药补贴 | 吴堡县户籍贫困精神类残疾人。 | 500元/人 | |||
14 | 贫困残疾人阳光增收扶贫项目 | 以低保、低保边缘、重残、一户多残、易返贫致贫户等困难家庭中的农村残疾人为主。 | 一次性扶持5000元/户 | |||
15 | 残疾人临时救助 | 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群团组织走访、调研过程中发现并向残联提出救助申请的;经各类媒体(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报道的;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向各级残联提出救助申请的;因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突发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残疾人。 | 3000元-10000元/户 | |||
16 | 残疾大学生及残疾家庭大学生助学项目 | 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被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院录取并报到就读的残疾大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当年录取就读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院大学生及硕士、博士生可纳入资助范围)。 | 5000元/人 | |||
17 | 农村残疾人电子商务扶贫项目 | 具有陕西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从事互联网营销的残疾人,包括电商主播、带货网红、直播销售员、互联网信息审核员、小微信贷员、劳务派遣管理员等。 | 一次性扶持补贴5000元。 | |||
18 | 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 | 1、家庭范围:城镇低保、县城环卫工、有立功表现者退役军人、残疾人(证明)、公交司机(证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证明)、参战退役军人(证明)、参加核验退役军人(证明)、孤儿(证明)、2022年吴堡县彩钢住房拆除对象(唯一住房)住房困难家庭。 | 人均保障面积17平方米,人均补贴标准6.5元/㎡,每人每月为110.5元,租赁补贴面积户均不超过60平方米 | 县住房保障中心 | ||
19 | 农村危房改造 | 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脱贫户 | 1、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脱贫户中C级危房改造补助≥16000元/户。2、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脱贫户中D级危房改造补助≥26500元/户。3、D级危改户建设面积(1至3人户控制在40—60㎡以内,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不低于13㎡,且1人户不低于20㎡、2人户不低于30㎡、3人户不低于40㎡,厨房、卫生间、杂物间等附属用房不计入建筑面积。4、具体补助金额在不超面积改造的原则下,根据改造方式,改造家庭人口,新建房屋面积等,以最终竣工验收评定为准。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0 | 院房环境整治提升项目 | 全县因返乡、融冻、汛期而导致的住房不安全的一般农户及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修缮加固1万元/户、新建(翻建)改造2万元/户 | |||
21 | 残疾军人抚恤金 |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 一级 | 因战 | 124410/年、人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公 | 118250/年、人 | |||||
因病 | 112250/年、人 | |||||
二级 | 因战 | 112590/年、人 | ||||
因公 | 104700/年、人 | |||||
因病 | 98900/年、人 | |||||
三级 | 因战 | 98780/年、人 | ||||
因公 | 91130/年、人 | |||||
因病 | 83760/年、人 | |||||
四级 | 因战 | 80970/年、人 | ||||
因公 | 71740/年、人 | |||||
因病 | 64700/年、人 | |||||
五级 | 因战 | 63240/年、人 | ||||
因公 | 54270/年、人 | |||||
因病 | 49470/年、人 | |||||
六级 | 因战 | 49400/年、人 | ||||
因公 | 45890/年、人 | |||||
因病 | 38040/年、人 | |||||
七级 | 因战 | 36870/年、人 | ||||
因公 | 32380/年、人 | |||||
八级 | 因战 | 23280/年、人 | ||||
因公 | 20910/年、人 | |||||
九级 | 因战 | 19330/年、人 | ||||
因公 | 15240/年、人 | |||||
十级 | 因战 | 13580/年、人 | ||||
因公 | 11390/年、人 | |||||
22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烈属 | 39490/年、人 |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33290/年、人 | |||||
病故军人遗属 | 30740/年、人 | |||||
23 | 二红生活补助 | 二红生活补助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87940/年、人 | ||
红军失散人员 | 40600/年、人 | |||||
24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在乡复员军人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 2090/月、人 | ||
其他时期入伍 | 2030/月、人 | |||||
25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 787.5/月、人 | |||
26 | 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 | 840元/月、人 | |||
27 | 涉核人员生活补助 |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 840元/月、人 | |||
28 |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 1380元/月、人 | |||
29 | 部分农村籍退役 士兵生活补助 |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90.38元/月、人 | |||
30 | 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 | 已死亡优抚对象 | 根据优抚对象所属类别一次性补发六个月或一年丧葬费 | |||
31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在乡6级以上残疾军人门诊补助、精神病5-6级伤残军人护理费等 | 根据政策分类对待 | |||
32 |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 义务兵家属 | 本科36000元/人;大专、高职、高中、初中35227元/人 | |||
33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52705元/人 | |||
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补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 1945.9.3-1949.9.30入党的,每人每年10210元。 | 县委组织部 | ||
35 | 离任村干部补贴 | 正常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 | 一是累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15-20年、正常离任的,每人每年享受2000元的生活补助;累计任职21-30年、正常离任的,每人每年享受3000元的生活补助;累计任职31年以上、正常离任的,每人每年享受4000元的生活补助。 | 县委组织部 | ||
36 | 70年代路线教育人员补助 | 70年代路线教育人员 | 每人每年2400元。 | 县委组织部 | ||
37 | 城市低保对象补助 | 城乡低保对象 | A类780元/人月;B类680元/人月;C类580元/人月;分类施保中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234元/人月;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234元/人月;重度残疾人390元/人月;重病患者390元/人月。 | 县民政局 | ||
38 | 农村低保对象补助 | 城乡低保对象 | A类470元/人月;B类410元/人月;C类350元/人月;D类310元/人月;E类270元/人月;F类230元/人月。分类施保中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141元/人月;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141元/人月;重度残疾人235元/人月;重病患者235元/人月。 | |||
39 | 城市分散供养的 特困人员补助 |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 1100元/人月 | |||
40 | 农村分散供养的 特困人员补助 |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 611元/人/月 | |||
4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困难残疾人 | 每人每月100元 | |||
4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 |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2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 |||
43 | 分散供养的孤儿 基本生活补贴 | 分散供养的孤儿 | 1400元/人/月 | |||
44 |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补助 |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 ||||
45 | 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补助 |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 ||||
46 | 六十年代精减职工 | 六十年代精减职工 | 471元/月 | |||
47 | 城镇社区人员工资 | 城镇社区人员 |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由基础报酬、津补贴和年限报酬三部分构成,基础报酬按学历确定,取得国家承认专科学历的(高中毕业复转军人)每月1000元,本科学历每月1300元,研究生学历每月1800元;津补贴包括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和职称补贴三部分,其中工作补贴每人每月900元,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0元,职称补贴按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划分,每月分别给予300元、200元和100元补贴;年限报酬按在社区工作每满一年,从下一年度起每月增加年限报酬15元计发。 | |||
48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贴 | 具有本县户籍且在本县行政辖区内居住的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 | 三级(含)以上每年2400元,三级以下每年600元 | |||
49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即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两大类:第一类: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 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400元,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000元。 | |||
50 | 福彩公益金资助贫困家庭大学新生资金 |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 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每人5000元;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每人4000元 | |||
51 | 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 | 凡具有吴堡县户籍,70-79岁发放标准 | 50元/人、月 | 县卫生健康局 | ||
凡具有吴堡县户籍,80-89岁发放标准 | 100元/人、月 | |||||
凡具有吴堡县户籍,90-99岁发放标准 | 200元/人、月 | |||||
凡具有吴堡县户籍,100岁以上发放标准 | 300元/人、月 | |||||
52 | 独生子女保健费补贴 | 农村、在职的独生子女父母及农村双女户父母 | 每户每年600元 | 县计划生育协会 | ||
53 |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奖励费 | 退休独生子女的父母 | 每人每月106元 | |||
54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 | 绝育手术术后并发症者 | 一级每年4800元;二级每年3600元;三级每年2400元 | |||
55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 | 失独家庭 |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年4200元;独生子女死亡(49-59)每人每年5400元;独生子女死亡(60岁以上)每人每年12000元 | |||
56 | 计生家庭合疗补助 | 计生家庭 | 每人补助当年合疗费的三分之一 | |||
57 | 奖励扶助资金 | 农村独生子女及双女户父母 | 农村独生子女及双女户父母满60周岁每人每年1200元;农村独女户年满55周岁每人每年1200元。 | |||
58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 | 全县城市独生子女父母 | 每人每月120元 | |||
59 |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场户 | 80元/头 |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
60 | 冬春生活补助 | 遭受自然灾害生活困难的群众 | 不低于130元 | 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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