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中医院保险院内招标(竞价)公告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须扣除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协议约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100000元。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OO83-2013)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按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保险人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达到附表一中所列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的,保险人按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相应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OO83-2013)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10万元为限。
(二)社保补充住院费用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经诊断需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含乙类自付医疗费用、丙类自付100%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100%的比例给付社保补充住院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罹患恶性肿瘤的被保险人(既往症患者)社保补充保险责任合计最高赔付以5000元为限。恶性肿瘤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其他被保险人社保补充保险责任合计最高赔付以20000元为限,其中符合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中的乙类自付医疗费用、丙类自付100%的医疗费用(其中丙类自付100%的医疗费用累计以3000元为限),累计以10000元为限。
(三)、除外责任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犯罪、拒捕、自杀、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4) 职业病;
5) 精神和行为障碍;
6) 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
7) 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牙病治疗、美容、矫形、安装假肢、视力矫正手术及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8) 不孕不育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人工生殖、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 鼠疫、霍乱、淋病、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本次院内招标(竞价)为以价格为竞争依据,参保人数预计为866人。
(五)本保险保障责任不设等待期,承担既往症。
(六)保险时间: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七)报价时间:2024年2月19日-2024年2月25日。
(八)本次招标(竞价)为一次性报价,不响应保险责任的为废标。
(九)(九)报价资料:资信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原件随带备查),法人授权书原件,委托函原件,保险责任,报价单。材料密封加盖公章送泰州市姜堰中医院门诊六楼医保办。
(十)联系人:李小芬 电话:15961096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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